找石家庄律师 王红梅 18931136387: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是否是违法行为?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8-12 09:59) 点击:250 |
找石家庄律师 王红梅 18931136387: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是否是违法行为? 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所以已经明确了劳务派遣工只能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同时也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是涉嫌违法劳动合同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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