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王红梅
王红梅律师
河北 石家庄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红梅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借款违约金?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19 02:11)     点击:196

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借款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违约金请求,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有出借方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

  同样根据《审理借贷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红梅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股权转让  房产纠纷  国际贸易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红梅律师,王红梅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红梅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31136387 ,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红梅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石家庄律师 |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红梅律师主页,您是第36740位访客